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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与马小强、李群霞、刘文杰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马小强,李群霞,刘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王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负责人:曹勇,该办公室主任。被告:马小强,男,汉族。被告:李群霞(又名岳群霞),女,汉族。被告:刘文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海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与被告马小强、李群霞、刘文杰撤销之诉纠纷过程中,原告王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务清偿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桥镇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负担。审 判 长  刘立革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代理审判员  李 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