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三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865号原告:于某,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范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乃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