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三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865号原告:于某,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某,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于某承担。审判员 范丽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乃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