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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涅与淄博利群莲池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1281号原告:张涅。被告:淄博利群莲池购物广场。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各联通路路口往北10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涅诉被告淄博利群莲池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张涅负担。审判员  宋立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