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海民初字第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申根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申根萍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2475号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税务桥西街**号。法定代表人陈煜峰,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秋梅,泰州市海陵区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根萍。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被告申根萍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申根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对被告申根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78元,由原告泰州市海陵区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张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珍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