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四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尧贵与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承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贵,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承福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四初字第50号原告刘尧贵,男。委托代理人焦以华,赣州市章贡区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水东沿坳上。法定代表人黄达光。被告孙承福,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尧贵诉被告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承福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尧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尧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7元,减半收取1488.5元,由原告刘尧贵承担。审 判 长 严 慧代理审判员 彭行方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