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成年,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朱 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舒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