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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郭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郭某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07号原告郭某甲。被告郭某乙,成年,山西省孝义市新义街办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郭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甲承担。审判长  马月萍审判员  任建恩审判员  朱 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舒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