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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申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吉世保险与富德保险保险代理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省吉世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案由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8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省吉世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秀娟,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原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长春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亚鹏,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冯雪松,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吉林省吉世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民四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付丽代理审判员  王斓代理审判员  米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