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9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孙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孙迎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989-1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负责人尚超,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卢振军,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孙迎东,男,1985年9月20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孙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亓 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