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一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原告章小荣与被告黄洪波、第三人陈金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小荣,黄洪波,陈金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675号原告章小荣,男。被告黄洪波,男。第三人陈金华,男。原告章小荣与被告黄洪波、第三人陈金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小荣、第三人陈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洪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小荣诉称,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12月份,陈金华分四次向原告借款380000元。到期后因陈金华无钱偿还原告借款,而被告又欠陈金华贰百多万元到期未还,于是陈金华征得原告和被告的同意后,于2013年10月20日将部分到期债权(即380000元借款)转让给原告,被告也当场写下借条给原告,被告承诺2013年底还叁万元,2014年内还清原告全部债务。逾期按月息2%计息。经原告催促,被告于2013年底还款壹万元,2014年还款贰万贰仟元,合计叁万贰仟元。此后被告为逃避债务躲起来不知去向,电话也不接。故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8000元及利息(该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被告黄洪波未答辩。第三人陈金华陈述,原告所诉的是事实。根据原告的诉请,本案所争议的焦点是:原告的债权转让是否有效、被告是否应该偿还、偿还的金额是多少。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被告黄洪波欠原告借款380000元的事实。被告黄洪波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第三人陈金华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黄洪波未到庭,视为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且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份,第三人陈金华因生意需要先后四次向原告章小荣借款计人民币380000元。被告黄洪波欠第三人陈金华200多万元到期未还。2013年10月20日,原告章小荣、被告黄洪波、第三人陈金华协商,第三人陈金华欠原告章小荣人民币380000元由被告黄洪波偿还,并由被告黄洪波出具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章小荣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此条一年内不计息,未还部分按月息2分。今借人黄洪波2013、10、20身份证XXXX”。2015年5月4日,原告章小荣(受让人)与第三人(转让人)陈金华又签订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双方截止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陈金华欠章小荣借款本金计人民币叁拾捌万元,不含利息;陈金华将对黄洪波的债权共计叁拾捌万元全部转给章小荣,章小荣按照本协议直接向黄洪波主张债权。截止2015年1月5日,被告黄洪波先后分四次还给原告章小荣人民币32000元。之后,原告向被告催要余款,被告未还款甚至联系不上。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尽快还款348000元及承担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直至还清为止),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原告章小荣、被告黄洪波、第三人陈金华三人协商,同意债权人陈金华将38万元的债权转给章小荣行使,债务人黄洪波于2013年10月20日出具借条给章小荣,且黄洪波分期偿还章小荣部分欠款,因此,本案的债权转让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该债权转让对被告黄洪波发生效力,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约定的付款期限未向原告支付欠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原告只请求支持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院支持原告的该项主张。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黄洪波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章小荣人民币34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4年10月21日起直至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0元,由被告黄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剑青审判员 汪金新审判员 李百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