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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甘社明与梁文军、宜州市怀远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甘社明,农民。被告梁文军。被告宜州市怀远糖厂,住所地宜州市怀远镇。法定代表人石教远,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社明诉被告梁文军、宜州市怀远糖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社明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文军、宜州市怀远糖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其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社明撤回对被告梁文军、宜州市怀远糖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甘社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志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韦家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