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04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孟庆贺与薄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559号原告:孟庆贺,农民。被告:薄宝存,农民。原告孟庆贺与被告薄宝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事实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13年10月9日,被告薄宝存向原告孟庆贺借款1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孟庆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薄宝存2013年10月9号。”审理中,被告薄宝存对该借条予以确认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尚欠原告1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薄宝存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孟庆贺借款1万元。如被告薄宝存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薄宝存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韶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