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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福州欧尚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平、艾静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306号原告福州欧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林强,系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艾静,女,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福州欧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平、被告艾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平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名下所有的等值其他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为50万元,并已提供案外人林玉官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南路96号连凤小区X#楼X单元的房产(产权证号码: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屋产权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王平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二、立即查封、冻结案外人林玉官为本案原告福州欧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前横南路96号连凤小区X#楼X单元(产权证号码:榕房权证R字第××号)的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财产保全措施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续保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林晓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慧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