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民初字第6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爱英与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英,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739号原告朱爱英,女,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委托代理人廖永红,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工业西路68号龙州工业园6号。法定代表人江远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小林,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倩云,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爱英与被告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朱爱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爱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朱爱英负担。审判员 林  三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珺滢(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