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鹏诉张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张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004号原告张鹏,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张金光,男,40岁许,汉族。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所提供被告张金光的住址,向被告张金光送达应诉文书时,被告张金光已离开原告提供的住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亦同意驳回其起诉。据此,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鹏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额退还原告张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