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弥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苏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弥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8年7月17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弥渡县弥城镇华馨花园*栋*单元***室。被执行人苏某某,女,1982年5月1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务员,住址同上。关于苏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弥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8日,张晶申请我院执行。申请事项为:由被执行人苏某某补偿申请执行人张某财产折价款22万元。当日被执行人苏某某到法院自觉履行完毕。申请人已将款领取,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弥执字第43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顺云审判员 刘忠德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彩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