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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6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孙延告与曲维胜、邱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6663号原告孙延告。被告曲维胜。被告邱美花,系被告曲维胜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延告与被告曲维胜、邱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延告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延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兰梦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