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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熊火平与湖北白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火平,湖北白兰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湖民初字第00856号原告熊火平。被告湖北白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滩镇新华路。法定代表人罗建清。本院在审理原告熊火平与被告湖北白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后仍未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松平人民陪审员  尹建文人民陪审员  刘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