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执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苏占国与付海林、卢凤英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占国,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371号申请人苏占国,男,1994年4月4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被执行人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海林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凤英,女,58岁,住磴口县巴镇。苏占国诉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凤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的(2014)磴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给付义务,下欠部分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4)磴民三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任刚执行员 贾虎执行员 张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