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小转与王求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小转,王求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78号原告:胡小转,女,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王求进,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小转诉被告王求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小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小转撤诉。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陈义南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