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某开设赌场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浏刑初字第828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8月19日经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5)9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胡海军,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起,被告人徐某某在自家住宅内以接受“地下六合彩”投注的形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徐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后上报给其上线“胡四”(另案处理),并按照投注金额5%的比例抽取水钱。被告人徐某某共接受本市永安镇中年男子张某某(已被行政处罚)投注6万余元,获利约3000元。2015年8月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3000元。经进行社情民意及监管环境考察,被告人徐某某所在基层组织均证明被告人徐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且具备对其的监管、帮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码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他人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此外,被告人徐某某所在基层组织证明对被告人徐某某具备监管帮教条件,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同时责令被告人徐某某接受所在基层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三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余园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