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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陈刑初字第00159号公诉机关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1年9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2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5年6月2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检公诉刑诉(2015)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小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朱某在陈仓医院新住院部6楼第7病室内,盗窃前来探望其母亲的被害人郑某放在病床上的白色苹果4S手机1部,后将该手机藏于其家卧室柜的抽屉内。破案后,手机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郑某。经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710元。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提请依法判处。审理中,被告人朱某对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在陪护其母亲在宝鸡市陈仓医院住院部6楼第7病室住院期间,2015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朱某之姐朱某某的朋友被害人郑某到该病室看望朱某母亲时,郑某将其钱包和1部白色苹果4S手机放在病床上同被告人朱某之母说话过程中,被告人朱某乘其不备将被害人郑某的白色苹果4S手机盗走,未向其母和其姐打招呼离开第7病室回家,后将该手机藏于其家卧室柜的抽屉内。破案后,被盗手机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郑某。经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171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所证实:1、被害人郑某证实,2015年3月15日上午,他到宝鸡市陈仓医院住院部看望朋友朱某某的母亲时带了2部手机,病房里有他和朱某某及其弟朱某,他坐在朱某某母亲对面的床上说话期间朱某离开了病房,他下楼后发现自己1部白色苹果4S手机丢失,返回病房查找无果,即拨打该手机发现已关机。2、证人朱某某证实,2015年3月15日上午,她母亲住院期间,她弟朱某在病房陪护,她陪朋友郑某到宝鸡市陈仓医院住院部看望她母亲时郑某带了2部手机,病房里有他和朱某某及其弟朱某三人,郑某和她同她母亲说话时她弟没打招呼离开了,当天下午,郑某给她打电话说其苹果手机在病房里丢失。在她询问她弟朱某是否拿该手机时,朱某说其未拿。3、被告人朱某供述,2015年3月15日上午,他在宝鸡市陈仓医院的病房照顾住院的母亲,10时许,他姐朱某某和其朋友郑某到病房看望他母亲,他姐的朋友郑某坐在另一张病床上和他母亲说话时把其1部手机和钱包放在床上,他趁其不注意把其白色苹果4S手机装在自己口袋里出了病房准备把手机卖了,他在回家的路上把手机卡拔出来扔掉,回家后把该手机藏在了自家炕柜里,后来他姐问他是否拿了该手机,他没有承认拿,他还未把手机卖出去即被强制隔离戒毒。4、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民警据被告人朱某的供述,由被告人朱某之姐朱某某在朱某卧室的炕柜抽屉里查找到白色苹果4S手机1部,随予以扣押。5、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朱某分别指认,其母亲曾住院的宝鸡市陈仓医院住院部6楼第7病室内即是其盗窃被害人郑某1部白色苹果4S手机的地点;被查获的白色苹果4S手机1部即是其所盗被害人郑某的手机。6、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资质证明及价格鉴定意见证实,经宝鸡市陈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宝陈价鉴字(2015)026号价格鉴定,被害人郑某被盗白色苹果4S手机1部价值1710元。被害人郑某和被告人朱某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7、发还清单及被害人郑某谅解意见证实,破案后,被盗白色苹果4S手机1部一发还给被害人郑某,被害人郑某对被告人朱某表示原谅。8、本院(2011)陈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某2011年9月21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千元,2012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9、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证实,被告人朱某2015年3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年。10、身份信息证实了被害人郑某和被告人朱某的身份和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在医院盗窃病人亲友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故意实施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能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有祥人民陪审员  杜绪军人民陪审员  耿正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