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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韩久喜与刘海涛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久喜,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794号申请执行人韩久喜,男,1948年5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承德市双桥区陕西营20号楼4单元208室,身份证号码:130802194805040418。被执行人刘海涛,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1326261982032915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久喜与被执行人刘海涛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久喜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请求自愿撤销对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恩伟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书记员  张吉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