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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张利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张利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3754号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清,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项杰,浙江嘉韵环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利梅,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就本案已经起诉,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泉县中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振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