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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俞某某与张某、伍某诽谤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张某,伍某

案由

诽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合刑初字第521号自诉人俞某某,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红光,广西衡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林东,合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张某,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因本案于2014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逮捕,2014年10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2月15日由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龙飞,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伍某,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因另案(非法储藏爆炸物)于2014年6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辩护人石维道,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满玲,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俞某某以被告人张某、伍某、徐大伟犯诽谤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实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三被告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3月4日裁定中止审理。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伍某因另案(非法储藏爆炸物)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逮捕,2014年10月25被告人张某被执行逮捕,2014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恢复对被告人张某、伍某的审理。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诉人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红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张龙飞,被告人伍某及其辩护人石维道、满玲等到庭参加诉讼。经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俞某某诉称,自2012年12月14日起,被告人张某、伍某捏造自诉人是原中共合浦县委书记罗某某的情人,并以之为保护伞进行官商勾结,且动用黑社会势力对被告人张某、伍某予以迫害、打击、排挤,侵吞了被告人张某、伍某作为股东的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2亿元,非法集资、掏空公司,利用黑社会手段打击竞争对手。之后在“天涯网站”、“BBS/SOCIETY网站”、“优酷网”等网站公然以被告人张某、伍某的实名进行公开发贴散布,对自诉人予以恶毒攻讦贬损。被告人徐大伟受雇于被告人张某、伍某并听从其指挥于2012年12月16日至18日持续蹿至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当街、当众对被告人张某、伍某捏造的上述事实再行散布,引驻足围观受谣者数以百计,议论纷纷。案发后,自诉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合浦县公安局受案后认为本案是自诉案件,并告知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对上述控诉,自诉人俞某某提供了天涯等网站署被告人张某、伍某名字发表的贴文、被告人徐大伟行为的现场视听资料、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材料等证据。自诉人俞某某认为,被告人故意捏造散布内容恶毒、情节恶劣的虚假事实,败坏自诉人名誉,对自诉人的自尊、名誉、人格、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家庭、婚姻、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诽谤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对自诉人控告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在互联网上发表过任何文章,也没有指使、授意徐大伟或者其他人捏造事实在互联网诽谤自诉人。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互联网上发布的如非法建房、徐大伟二人到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被自诉人强行暴力扔出公司、自诉人与两被告人之间存在诸多民事法律关系纠纷等文章都是客观存在,不存在诽谤和侵权;2、网上文章的署名是被告人,但署名是电脑输入,不是亲手签名或者授权他人签署,不能认定文章是由被告人发布,被告人没有阻止文章继续扩散的义务;3、没有证据证明在互联网上有关俞某某的文章是由张某或者张某委托他人发布,自诉人举证的证据证明文章是由李某受余姓作家委托发布;4、自诉人主张诽谤的文章是由被告人发布,证据不足。综上,被告人张某不具有任何散布网络文章的行为,文章中的很多内容经证明是客观事实而非诽谤,所以张某不构成诽谤罪。被告人伍某对自诉人控告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不懂电脑,没有在互联网上发表过任何文章,也没有指使他人发布,文章的署名是其名字,但并不能认定其是发布者;自诉人的指控证据不足,请求公平、公正判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与自诉人自2007年以来存在法律纠纷并诉至法院,不能因网文上有署名伍某而认定是被告人发表;2,公安机关所调取的证据证明伍某与网络上的文章没有关系,通过对发帖IP地址可以确定是李某注册并使用,李某也不认识伍某,伍某不存在诽谤自诉人的任何行为;综上所述,被告人伍某不存在捏造、损害被告人名誉的事实,也没有在信息网络上发布、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信息的行为。经审理查明:自诉人俞某某与被告人张某、伍某均是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自诉人俞某某与被告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2012年12月5日,张某委托徐大伟、吐尔逊?阿布都克热穆代为行使其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监事权利。2012年12月10日,徐大伟、吐尔逊?阿布都克热穆到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与控告人俞某某发生争执。2012年12月13日,楼主“公正自在人心永久”在天涯网发表署名求助人张某、伍某的正标题《前县委书记情妇操控法院办案》,副标题《北海合浦县俞某某操控司法机关巧取豪夺公司股权》帖文,该帖文于2012年12月17日打印时点击166次;同日,报料人321654789在奥一网也发表该文章,网上评论133,浏览15102次。2013年11月18日网上浏览15492次.2012年12月13日,楼主“公正自在人心永久”在天涯网发表署名受害人张某、伍某的《法制社会的奇葩:广西合浦女“强人”数年百场官司不败》帖文;同年12月25日,作者“拼搏出现”也在来宾时代网发表该文章,该帖文于2012年12月17日打印时点击105次。2012年12月13日,载明报料人广西合浦张某,求助人张某、伍某在奥一网发表正标题《翻手为云覆手雨,操控司法非等闲》,副标题《北海合浦县俞某某操控司法机关巧取豪夺公司股权的情况反映》并附经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公证的张某委托徐大伟、吐尔逊?阿布都克热穆行使股东、监事权利的公证书,该帖文网上浏览1438次。2012年12月13日,作者“桂林米线2012”在天涯网发表《合浦县委书记罗某某充当女老板保护伞,赶走股东侵占资产2亿元》(转载),该帖文点击122次。2013年1月29日,企业党建参考网载文《美华置业公司俞某某违法建房,合浦县坐视不管》。2012年12月16日,华商网载文《广西合浦女老板俞某某,不要仗势欺人太甚!》。2012年12月16日,宾阳吧载文《合浦女老板给政府官员当情人,仗势欺人,公然雇凶!》。2012年12月16日,豆瓣小组网载文《广西合浦女老板俞某某,不要仗势欺人太甚》。2013年7月11日、21日,搜狐焦点载文《合浦县查违动真格,俞某某“黑”楼被查封》。2013年1月22日,深港在线载文《前广西亿万富翁四处举债,流落深圳当临时工》。2013年2月2日,企业党建参考网载文《美华公司法人俞某某顶风作案违法建房》,访问量3829次。2013年2月2日,新浪地产网载文《广西合浦县的最大建筑物被查封》。上述帖文载明从2007年起,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俞某某看到公司发展前景大好,便垂涎张某、伍某的股权,从2007年开始巧取豪夺张某、伍某的股权,利用与时任县委书记罗某某的情人关系,并以罗某某作为保护伞进行官商勾结,买通罗某某及时任合浦县人民法院院长陆某某,迫害、打击、排挤张某、伍某;当张某、伍某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时,俞某某千方百计加以阻挠,操控当地司法,通过暗箱操作后,俞某某与张某、伍某在北海市两级法院的包括(2008)北民一初字第21号等多宗民事诉讼俞某某均得到胜诉;大肆敛财并利用黑社会打击竞争对手等;雇人殴打张某委托行使股东、监事权利的徐大伟,张某被迫当民工等。2012年12月17日,自诉人俞某某向合浦县公安局报案,称被告人张某、伍某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对其进行诽谤。同日合浦县公安局立案,经该局侦查,在天涯网上发表的正标题《前县委书记情妇操控法院办案》,副标题《北海合浦县俞某某操控司法机关巧取豪夺公司股权》、《法制社会的奇葩:广西合浦女“强人”数年百场官司不败》是李某利用其实名在天涯论坛注册的帐号“公正自在人心永久”所发表。李某称其是受一余姓朋友委托发表,但公安机关未能查到该余姓人。2013年5月24日,合浦县公安局认为俞某某被诽谤的犯罪事实存在,但尚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属自诉案件,告知俞某某依法起诉。2013年7月8日,自诉人俞某某以被告人张某、伍某、徐大伟犯诽谤罪向本院提出控告。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正标题《前县委书记情妇操控法院办案》,副标题《北海合浦县俞某某操控司法机关巧取豪夺公司股权》,证明2012年12月13日,楼主“公正自在人心永久”在天涯网发表上述文章,署名求助人张某、伍某,该帖文于2012年12月17日打印时点击166次;同日,报料人321654789在奥一网也发表该文章,网上评论133,浏览15102次。2013年11月18日显示网上浏览15492次。该文载明从2007年起,俞某某看到公司发展前景大好,便垂涎张某、伍某两小股东的股权,从2007年开始巧取豪夺张某、伍某的股权,利用与时任县委书记罗某某的情人关系,并以罗诗汉作为保护伞进行官商勾结,买通罗某某及时任合浦县人民法院院长陆某某,迫害、打击、排挤张某、伍某,当张某、伍某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时,俞某某千方百计加以阻挠,操控当地司法。2、《法制社会的奇葩:广西合浦女“强人”数年打百场官司不败》,证明2012年12月13日,楼主“公正自在人心永久”在天涯网发布上述文章,署名受害人张某、伍某;同月25日,作者“拼搏出现”在来宾时代网也发表该文章。3、《翻手为云覆手雨,操控司法非等闲》,副标题《北海合浦县俞某某操控司法机关巧取豪夺公司股权的情况反映》,证明2012年12月13日,载明报料人广西合浦张某,在奥一网发表上述文章,并附经广州市萝岗公证处公证的张某委托徐大伟、吐尔逊?阿布都克热穆行使其股东权利的委托手续。4、2012年12月13日,作者桂林米线2012在天涯网发表《合浦县委书记罗某某充当女老板保护伞,赶走股东侵占资产2亿元》(转载),2012年12月16日,华商网载文《广西合浦女老板俞某某,不要仗势欺人太甚!》;同日,宾阳吧载文《合浦女老板给政府官员当情人,仗势欺人,公然雇凶!》;同日,豆瓣小组载文《广西合浦女老板俞某某,不要仗势欺人太甚》;2012年12月20日,网易、新浪网载文《俞某某敛财过亿雇打人公安视而不见》;2013年1月29日,企业党建参考网载文《美华置业公司俞某某违法建房,合浦县坐视不管》;2013年2月2日,企业党建参考网载文《美华公司法人俞某某顶风作案违法建房》;2013年1月22日,深港在线载文《前广西亿万富翁四处举债,流落深圳当临时工》;2013年2月2日,新浪地产网载文《广西合浦县的最大建筑物被查封》;2013年7月11日及21日,搜狐焦点载文《合浦县查违动真格,俞某某“黑”楼被查封》;证明上述文章载明从2007年起,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俞某某看到公司发展前景大好,便垂涎张某、伍某两小股东的股权,从2007年开始巧取豪夺张某、伍某的股权,利用与时任县委书记罗某某的情人关系,并以罗某某作为保护伞进行官商勾结,买通罗某某及时任合浦县人民法院院长陆某某,迫害、打击、排挤张某、伍某,当张某、伍某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时,俞某某千方百计加以阻挠,操控当地司法;俞某某在合浦县违法经营的楼盘无人监管;俞某某雇凶殴打受张某委托行使股东、监事权利的徐大伟,公安出警而不处理。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正标题《前县委书记情妇操控法院办案》,副标题《北海合浦县俞某某操控司法机关巧取豪夺公司股权》、《法制社会的奇葩:广西合浦女“强人”数年百场官司不败》是其受一余姓朋友委托,使用其实名在天涯论坛注册的帐号“公正自在人心永久”所发表。6、余敏在中国联通的开户信息、深圳市公安局福永派出所《证明》,证明公安机关未能查到余敏的个人任何信息。7、公证书、视听资料,证明2012年12月5日,张某委托徐大伟、吐尔逊?阿布都克热穆代为行使其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监事权利。2012年12月10日,徐大伟、吐尔逊?阿布都克热穆到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自诉人俞某某发生争执,俞某某以该二人扰乱单位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警处理。8、同案人徐大伟供述,证明张某委托其与吐尔逊?阿布都克热穆到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行使股东、监事权利的委托书原件共有二份,一份是其持有,另一份由张某持有;2012年12月14日,其与吐尔逊?阿布都克热穆一起到合浦县美华置业有限公司行使张某委托的股东权利,俞某某予以拒绝并以其二人扰乱办公秩序报警,民警出警但对其二人被殴打不予处理,其用手机拍摄现场后通过互联网邮箱发给委托人张某。9、罗某某、陆某某的《声明》,证明其二人与俞某某不存在任何不正当关系。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告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12月17日接到俞某某报称张某、伍某在互联网发表文章对其诽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属自诉案件,告知俞某某该案属自诉案件。11、寿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9)寿商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2009)寿商初字第1469号民事判决书、(2009)寿商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2009)寿商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合浦县人民法院(2011)合执查字第500-1号、第501-1号、第502-1号、第503-1号执行裁定书、北海日报的四份《债权转让通知》、(2011)合执查字第500-504号执行裁定书、(2011)合执查字第500-504-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合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自诉人俞某某与被告人张某存在经济纠纷。12、通话录音,证明自诉人俞某某与被告人张某通话时,张某说了“什么被网络追逃”等。本院认为,2012年12月13日,楼主“公正自在人心永久”在天涯网发表署名求助人张某、伍某,正标题《前县委书记情妇操控法院办案》,副标题《北海合浦县俞某某操控司法机关巧取豪夺公司股权》;同日,报料人321654789在奥一网也发表该文章,该文载明“自诉人俞某某是时任县委书记罗某某的情人,2007年起,俞某某看到公司发展前景大好,便垂涎张某、伍某两小股东的股权,巧取豪夺张某、伍某的股权,以罗某某作为保护伞进行官商勾结,买通罗某某及时任合浦县人民法院院长陆某某,迫害、打击、排挤张某、伍某,当张某、伍某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时,俞某某千方百计加以阻挠,操控当地司法”。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罗某某、陆某某两人在合浦县任职期间与俞某某存在任何不正当关系,因此上述帖文属捏造事实损害俞某某名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规定,楼主“公正自在人心永久”在天涯网发表文章,2012年12月17日被点击166次,该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报料人321654789于同日在奥一网发表该文章被浏览15102次,该行为构成诽谤罪。《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即1、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已查证属实;2、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的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3、属于犯罪构成各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4、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而且得出的唯一结论。根据庭审举证的证据不能证明报料人321654789是被告人张某或者伍某,或者是受该二人指使,虽然文章署名求助人张某、伍某,但不能因此认定是其本人;不排除帖文是张某、伍某的家人、亲友发表或者授意他人发表的可能而得出是被告人张某、伍某署名发表,或者是其二人指使他人发表的排他性、唯一的结论,也没有证据证明徐大伟根据张某的委托,在行使股东权利未果情况下在美华公司捏造事实诽谤自诉人。综上所述,自诉人俞某某控告被告人张某、伍某犯诽谤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自诉人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伍某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端齐审 判 员  陈 玲人民陪审员  罗承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茜适用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六条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一)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五)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