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李书明与李风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20号原告:李书明,农民。委托代理人:葛宝,河北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风格,农民。原告李书明与被告李风格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立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审理了本案。原告李书明的委托代理人葛宝、被告李风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书明诉称:1999年国家推行土地承包责任制,景县人民政府下发了景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户主为李书明,其内容是承包的地块亩数6.53亩,以及地块坐落的名称,1999年,景县留府乡人民政府又下发了景县土地承包合同书,本合同土地承包期一定30年不变,自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2002年6月份,我的承包地4.68亩暂时由被告耕种。当时口头承诺,先由被告耕种。由于家庭生活所迫,现需要收回我的承包地4.68亩。经我向被告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后经村委会调解未果,为确保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请求法院依法收回我的承包土地4.68亩。被告李风格辩称:2002年,因当时原告李书明的儿子李文升早已在衡水定居多年,且原告人腿部有××,到现在也未治愈,当时李文升考虑其父亲的身体实际情况,不能实际耕种,且全家已在城镇居住多年,在此情况下将本诉争的土地退回村集体。原告退回土地后,全家搬到衡水居住,并长期在市区居住生活,只在过节期间偶尔回村探望,没有再回村里生活,其收入来源已经完全脱离农村。尽管原告以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为由主张要回土地,但是这不能改变退回土地的事实,而仅仅是没有对合同进行变更。原告与被告口头承诺本案诉争土地由被告耕种的事实没有任何依据,耕种十几年没有任何说法显然也不合逻辑,正因为原告已将土地退回,所以被告多年来才种的合理合法,且心安理得。为此,原告退回土地,其拥有合同只是形式,不能改变其放弃土地的实质内容,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诉辩理由,征得原、被告双方的同意,确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承包地4.68亩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李书明陈述并提供证据如下:1999年1月1日,原告李书明与其所在的留府乡辛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其中承包的土地包含着本案的诉争土地,即:二节地1.48亩,一节地1.73亩,短头地1.47亩。在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期30年,自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签订该土地承包合同后,景县人民政府向原告依法颁发了景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李书明与李立岐(起)在短头地块中交换耕种;李海深和李海潮兄弟俩在一节地地块中交换耕种。2002年6月份,经原、被告协商,原告将诉争的土地流转给被告耕种,当时双方约定,原告不收取任何费用,只是由被告自行承担农业税等事项,现在由于原告没有其他的经济来源,只能依靠土地挣取收入,所以向被告要求退还本案的诉争土地,经所在的辛庄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拒不退还。为此,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4.68亩。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原告李书明与留府乡辛庄村委签订的景县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内容为:户主,李书明;土地承包期30年;二节地1.48亩,四至为南、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起),西至李海深;一节地1.73亩,四至为南、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起),西至李海深;短头地1.47亩,四至为南、北至道,东至李存(寸)良,西至李立岐(起)。证据二、景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份。证明内容为:户主,李书明;人口3(人);二节地1.48亩,四至为南、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深;一节地1.73亩,四至为南、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深;短头地1.47亩,四至为南、北至道,东至李存良,西至李立岐。证据三、景县留名府乡辛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村委会对原、被告的纠纷调解未果。为查清案件事实,本院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三块地进行了实地勘验,勘验内用为:短头地四至为,南至道,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潮;一节地地块四至为,南至道,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潮;二节地地块四至为,南至道,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深。现诉争的三块地中都种植有玉米,且土地合同证书上记载的面积与更换后的面积相同。被告李风格对原告李书明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一、二、三、勘验笔录均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证据一、二、三是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被告对该几份证据无异议,故对证据一、二、三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围绕争议的焦点,被告李风格陈述如下:2002年下半年原告就把地退了,被告给李书明的儿子李文生说,让其找个对户,李文生说找不到对户,李文生就把地给队上了,也就是给集体了,且李文生说永远不种了,被告就种了。原告退地后,被告还向国家做了贡献。如今国家给了补贴,原告来要地,被告觉得这种做法太荒唐,原告把地交给集体,现再来要地不合法,不合理。我不知道他们换地的事。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其主张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1日,原告李书明与留府乡辛庄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同时景县人民政府向原告依法颁发了景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承包辛庄村委会耕地6.53亩,其中包含本案的诉争土地4.68亩,即:二节地1.48亩,四至为,南至道,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深;一节地1.73亩,四至为,南至道,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潮;短头地1.47亩四至为,南至道,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潮。在承包合同中载明承包期30年,自1999年1月1日至2029年1月1日。2002年6月份,原告将诉争的4.68亩土地流转给被告耕种,被告一直种植该土地至今。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承包地,被告以原告已将其耕地退回了集体为由,拒不返还耕地,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另查明,1999年土地承包时,原告方人口数为3口人,承包地亩数6.53亩;被告方人口数为4口人,承包地亩数10亩。现原告方有4口人,其中一口人为非农业户口,另3口人的户口仍在本村,耕种土地1.85亩;被告方有6口人,耕种土地16亩多。现被告在诉争土地上种植有玉米。本院认为:原告李书明在村集体承包家庭承包土地时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该合同经景县人民政府进行了确认,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因此,原告李书明对土地承包合同书中载明的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告李书明家庭成员在2002年6月份因故将其家庭承包土地交由被告李风格耕种。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家庭承包地,被告李风格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原告李书明丧失承包土地的权利,因此,原告李书明要求被告李风格退还原告的耕地的请求,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风格于2015年10月20日前将二节地1.48亩(四至为:南至道,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深)、一节地1.73亩(四至为:南至道,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潮)、短头地1.47亩(四至为:南至道,北至道,东至李立岐,西至李海潮)共计4.68亩地上种植的玉米收割后,将上述承包地返还给原告李书明。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李风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韩立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