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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与张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张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118号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41号。法定代表人孙雅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敏愚,系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爱民,系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欧。本院审理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欧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正康审 判 员  张 婵人民陪审员  向 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宏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