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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柴娟娟与曹玉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娟娟,曹玉真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柴娟娟。委托代理人陈龙,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玉真。原告柴娟娟诉被告曹玉真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柴娟娟、委托代理人陈龙及被告曹玉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柴娟娟诉称:2014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和祥汽修厂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和祥汽修厂以1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被告分两次将转让款付清。按照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农历腊月之前支付转让款50000元,剩余50000元转让款应于2015年农历3月之前支付,但被告在按约定支付了50000元转让款后,剩余转让款至今仍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脱,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玉真辩称:拖欠原告汽修厂转让款50000元属实,现在经济不宽裕,我打算今年年底给她支付,诉讼费我就不承担了。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原告柴娟娟将和祥汽修厂转让给被告曹玉真经营使用,转让价款为100000元,分两次付清,第一次于2014年农历腊月之前支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15年农历3月之前支付。同日,被告曹玉真为原告柴娟娟就100000元汽修厂转让款出具了欠条。协议签订后,原告柴娟娟将汽修厂交付被告曹玉真使用。被告曹玉真按约定支付了50000元转让款,剩余50000元转让款并未按约定支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转让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1.《转让协议》一份2.欠条一张。3.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协议约定将汽修厂交付被告曹玉真经营使用,被告曹玉真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转让款。现被告曹玉真拖欠转让款50000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柴娟娟要求被告曹玉真支付转让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玉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柴娟娟汽修厂转让款50000元整。本案诉讼费1050元,由被告曹玉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 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