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兰英与王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779号原告高兰英,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王立成,男,43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兰英与被告王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兰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兰英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