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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阳商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高兰英与王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商初字第779号原告高兰英,女,1979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王立成,男,43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兰英与被告王立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兰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兰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兰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兰英负担。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