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路家勇与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家勇,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90号原告:路家勇,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家勇与被告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家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家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家勇撤回对被告夏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家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