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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路家勇与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家勇,夏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190号原告:路家勇,男,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姜贺德,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栓继,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涛,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家勇与被告夏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家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夏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路家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家勇撤回对被告夏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家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伟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钱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