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刑二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赵士亮犯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二终字第185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士亮,原系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协理员。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押临沭县看守所。辩护人陈延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临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士亮犯职务侵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O一五年六月十六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士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职务侵占罪2004年9月1日,被告人赵士亮利用担任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协理员的职务上的便利,在为本村村民井运渠办理存款15万元的过程中,仅给井运渠出具了加盖信用社储蓄专用章的储蓄存单,但未向信用社报账,而将该15万存款非法占为己有。2009年9月16日,城关信用社向存款人支付本息16.823306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赵士亮的亲属于2014年4月15日向被害单位退赔该款本息,被害单位对被告人赵士亮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报案材料、农村信用社协理员聘用协议、存单、记账凭证、通用凭证、现金缴款单、谅解书等书证及被告人赵士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6年以来,被告人赵士亮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自制存款收据向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井店南村、前于店村、赵庄村村民及临沭县城部分居民非法吸收存款共计475.41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归还赵金柏1万元、刘德全1.6万元,余款均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追缴赃款8.007万元。分述如下:1、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村王树玉现金3万元。2、2008年9月22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二村王峰现金2万元。3、2008年1月28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村王恒宝现金2万元。4、200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葛祥章现金4万元。5、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袁堂连现金10万元。6、2008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二村徐庆福现��3.28万元。7、2008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三村徐庆华现金6.45万元。8、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三村王恒亮现金6.2万元。9、2008年11月1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袁清保现金1.5万元。10、2008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袁清松现金3万元。11、2008年10月25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李玉堂现金2.5万元。12、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多次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南村井光亮现金5.8万元。13、2009年1月4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杨化玲现金5000元。14、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南村李玉平���金4万元。15、200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街道赵家庄村赵加怀现金9600元。16、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街道井店中村高全亮、高省田现金1.61万元。17、200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李同富现金1.4万元。18、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王汝民现金2.6万元。19、2008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廉翠现金1万元。20、2008年11月30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赵家庄村赵金柏现金1.8万元。案发前,赵金柏支取1万元。21、2008年3月16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朱崇花现金1万元。22、200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沭县沭新东街许洪彩现金32.968万元。23、2008年10月15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孙蒿科村孙守广现金1万元。24、2008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镇北街高雷现金3万元。25、2008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赵家庄村赵金林现金2.4万元。26、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李玉光现金3万元。27、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后杨楼村孙洪芳现金1.2万元。28、2007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东河口村刘德全现金6.8万元。案发前尚有5.2万元没有归还。29、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南村王生宝现金3万元。30、2008年6月4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加油站的高希红现金3万元。31、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胡顺珍现金1.44万元。32、2008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王通会现金9000元。33、2009年1月3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王义昌现金6000元。34、2009年1月9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后于店村于长读现金1万元。35、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葛树荣等人现金4.1万元。36、2008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井沛琢现金11.6万元。37、2009年1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村化振学现金1.6万元。38、2008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沭街道井店村赵同霞现金9000元。39、2008年7月3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村井西吉现金8000元。40、2009年1月1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赵家庄村赵金民现金2万元。41、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赵家庄村杨化银现金4.7万元。42、2008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井西庆现金1.1万元。43、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徐玉福现金7.2万元。44、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高相德现金12万元。45、2008年2月18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王恒珍现金1.4万元。46、2008年6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村袁兆密现金4.6万元。47、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沭新东街陈令苗现金2.3万元。48、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宋永发现金1万元。49、2008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振兴街袁涛现金8万元。50、2008年7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薛疃街杨文山现金8万元。51、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供电公司刘建华现金29万元。52、2008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电影院职工李桂峰现金8万元。53、2008年11月9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郑山街道张沙埠西村张增美现金5000元。54、2009年3月2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范皓现金4.2万元。55、2008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井光宝现金3万元。56、2008年10月16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南村赵甲美现金5000元。57、2009年3月5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前于店村于恒文现金4万元。58、2008年5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高相贵现金2.3万元。59、2009年3月2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王田银现金1万元。60、2008年8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前于店村王洪英、于翠芳现金6万元。61、2008年7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王恒平现金7.7万元。62、2008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王通顺现金6000元。63、2008年2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井庆柏现金6.7万元。64、2008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李祥东现金3.9万元。65、2009年3月4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井俊亮现金2.5万元。66、2008年12月26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北村井佩利现金1.7万元。67、2008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村王田峰、王复兰现金1.5万元。68、2008年3月1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村王福宝现金5000元。69、2008年3月29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村邢秀兰现金8000元。70、2008年7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振兴街袁清成、高丽现金32.5万元。71、2008年10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村王树田现金6.7万元。72、2008年3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李玉凤现金2.55万元。73、2009年2月3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中村高晨然现金2万元。74、200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井西玲、赵金强、高国强、王树玉等人现金14.31万元。75、2009年2月10日,被告人赵士亮非法吸收临沭县临沭街道井店村王树英现金1万元。76、2007年12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井培庆、井西明、井西花现金25.48万元。77、2008年9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临沭县振兴街袁聚堂现金5.5万元、大兴镇西林东村李玉花现金3.15万元。78、2002年4月以来,被告人赵士亮多次非法吸收袁庆堂等50余人现金101.62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王树玉等人的证言、存款收据、追款明细及被告人赵士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还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各一份、到案经过等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士亮利用担任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协理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办理吸收储户存款等业务过程中,采用吸收客户存款不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信用社的财物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赵士亮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475.4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士亮的近亲属已退赔职务侵占的赃款本息16.823306万元,临沭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已出具谅解书;案发前已归还非法吸收的存款2.6万元;被告人赵士亮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所犯各罪均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赵士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追缴的涉案赃款8.007万元由追缴机关依法退还被害人;尚未追缴的赃款464.811万元继续追缴,责令退赔。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士亮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赵士亮认罪态度好,系偶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认定的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士亮利用担任临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协理员的职务便利,在协助办理吸收储户存款等业务过程中,采用吸收客户存款不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1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信用社的财产所有权,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赵士亮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475.4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上诉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上诉人赵士亮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赵士亮认罪态度好,系偶犯、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在量刑时已考虑上诉人赵士亮归案后的坦白、退赃情节并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定罪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 华审 判 员  吴洪林代理审判员  高俊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