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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伯林与杨伯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杨伯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351号原告: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朱小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敬瑞,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伯林,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伯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安庆市邦尼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姣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