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陈×××与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103号原告陈×××,男,汉族。被告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到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周 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