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三初字第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玉香与袁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香,袁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164号原告黄玉香,女,汉族,1952年4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袁洛峰,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黄玉香诉被告袁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玉香诉称,2014年初,原告十多年的老邻居胡彩荣找到原告,称胡彩荣的朋友袁洛峰遇到点难事,能不能借点钱给他,很快就偿还。原告出于对老邻居的信任,同意借款。2014年3月8日,原告和胡彩荣一起去银行取款20万,到袁洛峰在洛阳市南昌路申泰大厦的办公室将20万元现金交给袁洛峰,袁洛峰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2014年9月份,袁洛峰没有还钱,原告和胡彩荣又去找袁洛峰,袁洛峰称比较困难,过两天就还,并又出具了一张借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但被告一直找各种理由拒不还款。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反映被告袁洛峰在洛阳市看守所关押。本院经调查,本案被告袁洛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5日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附带的洛阳宝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兑付理财资金明细表中,包含有黄玉香的理财资金20万元,业务员正是胡彩荣。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已涉嫌经济犯罪,故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玉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东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史向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