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长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xx与王xx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长民初字第40号原告刘xx,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告王xx,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11月15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现已独立生活,婚后被告信仰邪教组织“全能神“,离家出走二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离婚。被告王xx未答辩。根据原告陈述,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原告要求离婚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在审理中,原告刘x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二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海林市ll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xx离家出走已两年,至今下落不明。并证明夫妻双方因被告王xx参加“全能神教”邪教组织产生矛盾。证据三、出庭证人钱kk、刘jj证实,被告王xx信邪教后,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对证人证实情况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一、二、三,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对其予以采信。被告王xx未提供证据。根据原告举证、法庭调查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1年11月15日在原海林县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孩,现已独立生活。婚后被告信仰邪教组织“全能神”,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无债权、债务,无共同财产。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系再婚,并生育子女。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于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被告负有过错。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定离婚情形,应予以支持。被告王xx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如果离婚后因其他原因出现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刘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栋人民陪审员 王广瑞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桂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