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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宋登红与丁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登红,丁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古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宋登红,男,住古浪县。被执行人丁兆安,男,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登红诉被执行人丁兆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丁兆安给付借款600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兆安家庭生活困难,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宋登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古民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宋登红如发现被执行人丁兆安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的债权数额为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