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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曾涛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483号罪犯曾涛,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07)保刑初字第20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被告人宋江伟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08)冀刑三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涛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7月9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7月6日起至2015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