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永霞与被执行人李文梨、李尕梨、岳红孝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霞,李文梨,李尕梨,岳红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潭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赵永霞,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5日。被执行人李文梨,男,汉族,生于1993年9月11日。被执行人李尕梨,男,汉族,生于1995年4月3日。被执行人岳红孝,女,汉族,生于1970年5月1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霞与被执行人李文梨、李尕梨、岳红孝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文梨、李尕梨、岳红孝于2015年9月27日将本案案款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永霞,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潭县人民法院(2014)潭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春福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马丽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雍海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