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何小京与XX展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京,邬盟盟,XX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319号原告何小京,男,1953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静,北京市丹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邬盟盟,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被告XX展,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京诉被告邬盟盟、XX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京于2015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小京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小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千二百四十元,由原告何小京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沈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