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赵永田诉王庆民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田,王庆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赵永田,男,1952年2月17人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庆民,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赵永田诉王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汶民一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赵永田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赵永田诉被执行人王庆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