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陈文忠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桥刑初字第1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忠,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晨都小区B3B楼1单元601室。2015年4月18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承德市看守所。辩护人毛佩章,上海市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承双桥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立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忠、辩护人毛佩章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文忠在承德市双桥区晨都小区B3B楼1单元601室。因感情纠纷用菜刀将韩某甲颈部割伤,致使韩某甲生命垂危。经承德市双桥区公安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韩某甲的伤情构成重伤一级。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下列证据:1、被告人陈文忠供述;2、被害人韩某甲陈述;3、证人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6、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7、菜刀一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文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陈文忠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文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提出认罪服法,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未向本庭出示证据。其辩护人毛佩章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忠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2、被告人陈文忠与被害人韩某甲系同居关系,且二人发生的矛盾属于家庭矛盾,对社会没有危害性;3、被告人陈文忠伤害的结果是在被告人陈文忠醉酒状态下发生,且发生后被告人陈文忠积极送被害人韩某甲到医院,自己还打电话报警;4、根据现有证据没有证据能证实被害人韩某甲的伤情构成残疾;5、被告人陈文忠案发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应属于自首行为;6、被告人陈文忠无前科,一贯表现良好;综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陈文忠从轻处罚。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文忠与被害人韩某甲系同居关系。2015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晨都小区B3B楼1单元601室内,因被告人陈文忠与被害人韩某甲由于感情纠纷产生矛盾,被告人陈文忠酒后与韩某甲发生争执,后陈文忠用菜刀将被害人韩某甲的颈部割伤。经鉴定,被害人韩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陈文忠于2015年4月18日在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侦大队讯问室的供述,……问:“你讲一下事情经过?”答:……“我看韩某甲又去她母亲的房间睡觉了,我就起来到客厅茶几抽了两根烟,又喝了两个手把壶的散白酒,大约有半斤酒,在喝酒期间我故意用手把壶敲打桌子,我想引韩某甲的注意,到客厅来跟我说话,但是韩某甲没有出来,我喝完酒之后就到韩某甲母亲的房间找韩某甲,想把她叫出来谈谈,她说我有病,谈什么谈,就让我出去了,我出来后又喝了口酒,想不通,就到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又去了韩某甲母亲的房间,我本想吓吓韩某甲,但是到了房间里,韩某甲的母亲就把菜刀抢过去放到床铺下面了,之后她母亲去卫生间了,在她母亲去卫生间期间,韩某甲跟我说,有本事杀了她,当时我一生气就到床铺下面把菜刀拿出来放到韩某甲的脖子上,可能力度大了些,我看见韩某甲的脖子出血了。…….”证实被告人陈文忠与被害人韩某甲系同居关系。2015年4月18日凌晨2时许,在承德市双桥区晨都小区B3B楼1单元601室内,被告人陈文忠与被害人韩某甲因感情纠纷产生矛盾,陈文忠酒后用菜刀将被害人韩某甲的颈部割伤的事实及经过;2、被害人韩某甲于2015年4月29日在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侦大队询问室的陈述,…….问:“你把当天事情的经过讲一下。”答:……“我和陈文忠在卧室吵了几句后,就起来去我母亲的房间睡觉去了,陈文忠看我去我母亲房间睡觉了,就过去叫我回我俩屋睡觉。我没有回去,又和陈文忠吵了几句,吵完后陈文忠出去了,我就睡觉了,过了一会陈文忠从厨房拿把菜刀进来要砍我,当时让我母亲把菜刀抢过来放在床垫下面了,之后我母亲去卫生间了,陈文忠我俩在屋里吵吵,还动手了,陈文忠看我母亲去卫生间了,到床垫下面把菜刀拿出来到我脖子抹了一下,血就溅出来了。”……证实2015年4月18日晚上,韩某甲与陈文忠打完牌回到位于承德市双桥区晨都小区B3B楼1单元601室。因被害人韩某甲在平泉买房的事情二人发生争吵,后被害人韩某乙母亲屋内睡觉。陈文忠拿着菜刀走到屋内,二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陈文忠将被害人韩淑薪韩某甲伤的事实及经过;3、证人王某某于2015年4月18日在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警大队询问室的证言,问:……“你讲一下事情经过。”答:……“陈文忠一看韩淑薪韩某甲睡觉了,他就起来到客厅去了,找出散白酒桶,还把菜刀从厨房拿到客厅,一边喝散白酒,一边拿菜刀敲茶几,在客厅喝了大约有20分钟,陈文忠就进我睡觉的卧室找韩淑薪韩某甲淑薪韩某甲睡觉的卧室睡觉,韩淑薪韩某甲,陈文忠到客厅的茶几上把菜刀拿上又进了我睡觉的卧室,要砍韩淑薪韩某甲陈文忠手中菜刀抢过来藏在床铺下面了,抢过来之后我肚子难受,就去趟卫生间,我在卫生间听见我姑娘在房间里啊的一声,我赶紧从卫生间出来到房间去,到房间后看到陈文忠用刀将我姑娘的脖子割流血了。”……证实其是被害人韩淑薪韩某甲。2015年4月18日晚上,承德市双桥区晨都小区B3B楼1单元601室内,被告人陈文忠酒后与被害人韩淑薪韩某甲吵,被告人陈文忠用菜刀将被害人韩淑薪韩某甲事实及经过;4、鉴定意见、菜刀一把,证实菜刀上的血迹归被害人韩淑薪韩某甲被害人韩淑薪韩某甲为:开放性颈部损伤①失血性休克②左侧颈外静脉断裂③左侧颈内静脉破裂,经鉴定,被害人韩淑薪韩某甲构成重伤一级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及概览;6、户籍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文忠自然身份情况及到案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文忠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文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他辩护意见与案件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 振人民陪审员 赵志旭人民陪审员 张桂玲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禹含第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