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龙红军诉济宁骄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一般劳动争议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红军,济宁骄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132号申请执行人:龙红军,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济宁骄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凤凰小区。被执行人: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郭仓镇。龙红军诉济宁骄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一般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龙红军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龙红军诉被执行人济宁骄阳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中钢集团山东富全矿业有限公司一般劳动争议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