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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牟洪与吴正洪、黄学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643号原告牟洪,农民。委托代理人曾令平,农民。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正洪,农民。被告黄学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洪诉被告吴正洪、黄学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谭 托人民陪审员  刘良荣人民陪审员  雷 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