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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5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培华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培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476号罪犯李培华,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五日作出(1998)保中法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培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英及同案被告人杨生彪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一日作出(1998)云高刑一终字第37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本院分别于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六��、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和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八个月和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9月1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培华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7月4日至2014年7月18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表扬奖励1次,受记过处分1次,严管集训1次。有奖惩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培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培华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七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