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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18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杨茂林与王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茂林,王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856-1号申请执行人杨茂林,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艳丽,女,1969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2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艳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艳丽向申请执行人杨茂林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4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艳丽在银行的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8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