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超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304号罪犯宋超,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作出(2008)北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宋超自服刑以来,多次违反监规监纪,该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超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向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