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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H.E.Grou与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H.E.GroupPtyLtd,住所地47StephensonStCremorneVIC3121ABN75420501742。委托代理人虞正飞,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河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王新杰。H.E.GroupPtyLtd与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淮中外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淮安杰怡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H.E.GroupPtyLtd货款人民币873442元并赔偿H.E.GroupPtyLtd损失人民币370000元。根据H.E.GroupPtyLtd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相关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目前难以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淮中外商初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缪 克执行员 王新平执行员 惠更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