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康法民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秀家鑫家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秀家鑫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康法民保字第00023号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龚隆旺,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秀家鑫家具有限公司,地址:赣州市南康区太窝乡石龙村。法定代表人:张永秀。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秀家鑫家具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秀家鑫家具有限公司名下1697417.7元的财产。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价值人民币1697417.7元的财产为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未提供明确的被保全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深圳市前海梧桐投资有限公司。审判员 卢九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韵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