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执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冬梅与郭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冬梅,郭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536号申请执行人李冬梅,住宾县。被执行人郭海英,住宾县。本院在执行李冬梅申请执行郭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期限给付,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文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李忠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福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