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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程勇诉王汉成、朱春兰、王庆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勇,王汉成,朱春兰,王庆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程勇,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汉成,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春兰,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庆兴,男,汉族,居民。程勇诉王汉成、朱春兰、王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汶民一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程勇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程勇诉被执行人王汉成、朱春兰、王庆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爱国审判员  高 峰审判员  李继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渠修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