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刑执字第5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7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宋金柱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5335号罪犯宋金柱,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金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宋金柱及同案被告人孙爵文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0)廊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9月1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金柱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1月12日至2015年4月17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金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芳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王向颖 百度搜索“”